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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 北京要债公司: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二、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这种类型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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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市辖区是全国唯一一个市辖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达斡尔语意为“有冰的地方”,地处松嫩平原西部,嫩江中游右岸,东与齐齐哈尔市北三区隔江相望,西与富拉尔基区相邻。2014年4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辖1个街道,5个镇,1个乡,人口17.1万人,其中达斡尔族人口1.2万人。是达、汉、满、鲜、回等多民族集居区,区总面积2078平方公里(201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22亿元(2011年)。1956年5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下辖17个乡和10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7个乡是:莽格吐达斡尔族乡、卧牛吐达斡尔族乡、雅尔塞达斡尔族乡、梅里斯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达斡尔乡、哈拉乡(今哈力乡)、腰库勒乡、共和乡、瑞廷乡、达呼店乡、胜利乡、大民乡、水师乡、水师营乡、哈拉乌苏乡、哈什哈乡、联合乡、榆树屯乡。1957年1月15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设6个中心乡。即水师营中心乡(辖水师营、哈拉乌苏、榆树屯);卧牛吐中心乡(辖卧牛吐、莽格吐、雅尔塞);腰库勒中心乡(辖腰库勒、杜尔门沁、哈拉);达呼店中心乡(辖达呼店、瑞廷、胜利);联合中心乡(辖联合、大民);共和中心乡(辖共和、梅里斯、哈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