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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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市辖区是全国唯一一个市辖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达斡尔语意为“有冰的地方”,地处松嫩平原西部,嫩江中游右岸,东与齐齐哈尔市北三区隔江相望,西与富拉尔基区相邻。2014年4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辖1个街道,5个镇,1个乡,人口17.1万人,其中达斡尔族人口1.2万人。是达、汉、满、鲜、回等多民族集居区,区总面积2078平方公里(2011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22亿元(2011年)。1956年5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下辖17个乡和109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7个乡是:莽格吐达斡尔族乡、卧牛吐达斡尔族乡、雅尔塞达斡尔族乡、梅里斯达斡尔族乡、杜尔门沁达斡尔乡、哈拉乡(今哈力乡)、腰库勒乡、共和乡、瑞廷乡、达呼店乡、胜利乡、大民乡、水师乡、水师营乡、哈拉乌苏乡、哈什哈乡、联合乡、榆树屯乡。1957年1月15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设6个中心乡。即水师营中心乡(辖水师营、哈拉乌苏、榆树屯);卧牛吐中心乡(辖卧牛吐、莽格吐、雅尔塞);腰库勒中心乡(辖腰库勒、杜尔门沁、哈拉);达呼店中心乡(辖达呼店、瑞廷、胜利);联合中心乡(辖联合、大民);共和中心乡(辖共和、梅里斯、哈什哈)。